作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第四代投资者,国资基金(暂不考虑严谨性和规范性,为简化表述,我们把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国资资金以及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国资基金管理人,都以“国资基金”指代)不仅仅要完成众多的投资工作,而且,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还会面临大规模的退出问题。对于国资基金的退出,从股权投资市场的客观规律看,可以断言,一定体量的国资基金会是亏钱的,只有部分甚至是少部分国资基金会是盈利的。但是,国资基金的退出,会比一般投资者的退出,带来更大的影响:一方面,是因为在投资时通常会预设的各类返投条款、回购条款、对赌条款,使国资基金的退出不再是单一事件,而是会引发一连串的反应和风险事件;另一方面,国资基金退出的问题,涉及国资考核体系的问题,更涉及国资官员的考核问题,背后是一个大的利益格局。此次上海市《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简称《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办法》),就正面回应了国资基金投资与退出时的免责问题。不仅如此,规则本身显现出的三个重要变化——基金评价指标的复杂化、合规程序的清单化以及免责情形的技术化,值得所有国资基金关注。《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办法》第二章用了7条来规范基金评价指标的框架,其中,最重要的是第6条。《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办法》第6条规定,监管企业应根据基金全生命周期及关键节点目标,围绕功能作用、目标实现以及效益回报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整体评价,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第一,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指标由国资基金自行制定,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第二,抓大放小,基金评价指标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但基金整体是否亏损,仍然是极为重要的指标。第三,基金评价指标要根据基金的战略投资、产业投资、财务投资的不同功能进行分类设计。第四,作为基金投资通道的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单独进行评价,而且成立一年以内以及处于清算期的基金,可不做评价。第五,合规是最为重要的考评指标,这是其他一切指标的前提。第六,过去即有学界的学者拟定过基金评价指标,这些基金评价指标可以适时转化为国资基金直接适用的考评指标,但是,这种转化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基金之间的差异,并且,要考虑同一类型基金横向之间的差异性。《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办法》第12条规定,监管企业应分层分类制订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在监管企业、基金管理人层面制订尽职免责细则,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机构、认定流程、职责清单、免责标准等。同法第13条规定,监管企业应明确职责清单,对基金决策人员、投资团队、中后台人员等关键岗位在基金管理关键环节中的核心职责进行清单化管理,并以此作为尽职的认定标准。第一,结果的合法性,永远需要依靠程序的合法性来实现。如果国资基金没有自己的行为合规清单,就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范。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程序规范,就无法判断结果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二,职责清单需要全覆盖,应当覆盖业务条线的各个细分环节和各个职能板块的岗位节点。第三,制定清单,需要较高的专业性。大而全的罗列规则,则会使合规清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成为束缚;过于粗糙,则又失去了规范和保护作用。从过往帮助国资基金管理人制定合规清单的经验来看,与合规管理制度、部门划分、流程划分相结合的合规管理清单,能够根据项目、环境和外部规则适时更新的合规管理清单,才是高效的、有助益的。第四,要避免“拿来主义”的错误想法,合规清单大部分不是标准化的,相反,大部分情况下,合规清单是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办法》发布后,很多国资基金管理人来咨询如何拟定合规清单,我们都建议客户先拟定宏观的合规免责制度,再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落地合规清单。《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办法》第16条规定了免责情形,包括(一)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二)落实国家或本市重大战略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完成功能作用和战略任务,出现风险或损失。(三)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或承担备选技术路线的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四)因国内外政策环境、技术规则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或损失。(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风险或损失。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一,免责情形中(一)是看总体,不看单一项目,合情合理;(二)是看政策落实,进行战略布局,其免责依据就是相关政策文件。而除了(一)和(二)之外的免责情形,都是技术因素。就如同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也是有大量的技术因素免责事项。第二,技术因素具有极强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可以在最大限度内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第三,关于技术层面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备忘,在今后会变得非常重要,建议项目立项、上会时准备、提供相应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