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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回购执行难的一个有点新的解决方向
发布时间:2024-12-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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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执行:对赌真正的难题所在


对赌的实体纠纷目前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处理路径。历经“海富案”、“瀚霖案”、2019年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可,及今年8月最高院“法答网精选问答”对回购权问题的答复等对赌协议中的司法实践,在约定对赌条款时,对赌双方越来越重视风险管理与谈判博弈,对赌协议纠纷结果的确定性越来越高,投资方胜诉的几率也越来越大。相反,有关对赌的问题,在逐渐转向到执行层面。

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现实性的问题。在对赌案件中,执行难要分三种情况来看:一是基于交易结构的执行难,例如公司回购需定向减资、担保权人往往有优先顺位等问题均使得回购的执行困难重重,这种执行难大多会停留在实体层面;二是创始人将财产全部投入标的公司,公司、创始人确实无财产可以执行的执行难,例如创始人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以加快发展步伐,接受了对赌条款,并押上全部“身家性命”到公司以求奋力一搏。最终结果不理想,也是虽败犹荣,不但不应指责,反而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比如,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广和适用);三是主观恶意下的执行难,例如回购义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第三种执行难,就是本次要讨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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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自然人或单位对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处以刑罚。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拒执罪是一种解决回购义务人恶意逃避履行回购义务的途径。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执罪在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并已于2024年12月0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类型化规定,以及明确了如何处理涉拒执财产问题,为一种传统解决问题的方法注入了一些新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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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的要点


立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对《刑法》拒执罪规定构成要件作了充分阐释,要点归纳如下。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涵盖自然人和单位。

(二)拒不执行的法律文书

拒不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包括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三)仅有部分执行能力仍可认定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并非必须要对全部财产都有执行能力。此外,对执行能力的认定不受文书生效时点的影响,认定时点最早可确定为“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时,而非执行文书生效之时。

(四)拒执的具体行为

新《司法解释》对构成拒执罪行为的列举,以及几个典型的司法案例,拒执的具体行为包括:

1.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

这是拒执行为最为典型的一种,以2024年11月08日江苏高院发布的典型拒执案例之四为例,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情况下,通过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未向法院报告该情况而将其用于个人其他开销,构成拒执罪。再比如,以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领取工资收入不申报、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未向法院报告且未将卖房款报告、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与非日常开销、执行程序开始前通过购买理财产品、通过离婚协议表面分割财产实则逃避执行、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而非所执行债务等方式大额转移资金等行为。

2.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

公司员工等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能是拒执罪犯罪主体。同样是在上述江苏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三中,徐某作为被执行人,与其新入职的酷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张某合谋,酷某公司及张某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协助扣留徐某的收入,仍继续通过微信向徐某支付工资,合计转移7万余元。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告单位酷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5.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6.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7.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8.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

9.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10.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11.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执行为:

1.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

据上述江苏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比如被执行人林某曾与陆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伪造转让资金流水记录。林某委托郑某作为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该笔受让债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2.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

3.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4.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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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执涉及的违法处置财产的处理


新《司法解释》明确对本罪涉及的违法处置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且财产最终会交由执行法院处理,可能因此恢复已终结的执行程序、挽回执行人损失。这就为转移财产的追回提供了路径和方式。

此外,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并向法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法院需对此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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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对赌回购实务中的建议


(一)做好投前尽调

到了执行难阶段,再指望被执行人全面、及时、不遗漏地申报财产显得不够现实,若能在投资阶段即做好相应的财产调查,可能有益于后期回购债权执行问题的解决。

(二)执行阶段找财产线索

拒执罪的裁判法院需参考检察院在侦查移送情况中对涉案财产的审查及明确处理意见,可见检察院审查与公安侦查是形成财产处置意见的重要参考,而执行人恰是通过向公安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拒执罪得以立案,提交的财产线索可能直接决定能被法院作出裁判的财产范围,此后拒执罪裁判法院才能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所以,委托专业的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查找到足够的财产线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尤为重要。

(三)如何进行拒执罪的控告

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执行法官移送公安之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接受案件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文作者:孙名琦 郑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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