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持续盈利的策略,就像一个能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聚宝盆”,令持有者爱不释手,让旁观者羡慕不已。然而,策略的背后,是大量的思考、研发、测试、迭代、优化,凝结了策略研发者的成本与心血。因此,对策略的保护,关乎基金管理人的生存与发展。
为此,我们整理了司法裁判以及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秘密解释》”)第一条规定,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的商业秘密。量化策略的源代码如果能够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当然属于商业秘密。
把公开的学术论文复现后再调整参数,形成的策略是不是商业秘密?
A:通常是。
策略的部分内容源于公开领域,但只要其中包含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且未全部公开,一般人难以获取,就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秘密性并不意味着需要所有组成部分均为非公开,尤其对于量化策略而言,其代码框架、基础函数库调用、通用数据处理逻辑(如行情数据清洗、复权处理)等,往往属于通识或可从公开论文、Github、聚宽等平台获取,甚至还能通过AI生成基础代码,但策略的真正价值往往来自于通过自身经验、能力等所形成的独特因子选择、权重设置等以及后期不断优化迭代工作。
A:通常是。
《商业秘密解释》明确规定,“具有商业价值”包括“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对量化策略而言,价值性不仅体现在已实盘且产生收益的策略上,未实盘但回测表现优异的策略,若可证明投入实盘可带来较稳定的超额收益,亦具备“潜在商业价值”。
A: 虽然量化策略常常会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失效,但只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或具备竞争价值,也符合价值性要求。
算法策略这类不直接产生投资收益的策略,有价值性吗?
A:当然。虽然算法策略不直接产生收益,但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策略,也具有价值性。
量化策略本身就可能存在趋同性,这类策略还构成商业秘密吗?
A:构成。
虽然基于公共数据源、特定市场环境下的因子暴露、通用算法框架等,量化策略会无法避免的产生趋同的结果,但法院更关注的是策略的具体实现路径(如因子加权方式、信号组合顺序、风控逻辑等)以及具体的源代码文本是否高度一致,而非最终结果或某些风格、因子暴露的相似性,同时也会结合侵权人接触到被侵权策略的可能性综合判断。不过,这非常依赖专业的解释说明来证明其差异性。
保密措施既是认定一个策略代码是否为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素,也是保护代码不被泄露以及维权时的重要倚仗。
只让员工签了保密协议,没对源代码进行加密,具有保密性吗?
A:危险!仅签协议大概率不够。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信息加密、访问控制等可作为保密措施的情形。
在某案例中,法院指出,合理保密措施需与信息价值相适应,在已明确约定相关算法的保密义务,并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法院认可其具有保密性。如果保密措施简单粗陋,对应的价值信息称其价值连城,则无法成立。进一步,仅让员工签保密协议,却允许员工随意下载核心代码,则无法证明。
A:不同策略的保密程度,本身就不同,这取决于策略的重要性、策略的内部暴露程度以及基金管理人投入的意愿。但是,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1)代码加密及安全存档:如采用数据加密工具,并建立安全存档系统,并确保归档文件的时间戳不被更改,以便在后续举证时,能找到对应的原始权利证明;(2)访问记录跟踪:使用访问日志跟踪技术,对每一次代码或数据的访问行为进行追溯;(3)分层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如采用最小权限原则,仅允许必要人员查看核心交易策略;(4)接入限制:禁用USB端口、限制外网访问,监控代码拷贝行为等。
事实上,掌握了基本的原则以及合规的边界,基金管理人在保密技术的运用上,能力超乎想象。
外部合作时(如与数据服务商、券商),如何对策略予以保密?
A:可以通过签订“专项保密协议+风险隔离措施”,明确合作方的保密责任与边界。
在协议层面,设置明确可操作的保密条款,明确涉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在操作层面,可向合作方提供脱敏信息,定期核查合作方的保密措施等。
员工“借鉴”同事代码优化自己的策略,会构成侵权吗?
A:有可能。
《商业秘密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根据其调整、优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例如,某案中,员工在代同事维护策略代码时,通过设置免密登录多次复制源代码,其辩称目的是为改进个人策略、提升工作效率,并未损害公司利益。而法院认为,即使员工复制代码经修改后用于职务行为,其复制、查看行为本身已构成使用商业秘密。同时,该行为还导致策略趋同,增加了公司交易的冲击成本,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侵权。
A:“非法获取”本身即构成侵权,无需以“实际使用”为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A:只是短暂接触代码(如协助调试时查看),未复制、记忆或披露,且无证据证明其可能使用,则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A:可能会。如果前员工智力超群,能够复现策略的核心逻辑、代码文本等,并且与原策略实质相似,也会构成侵权。只是证明难度会非常大。
前员工加入竞品公司后,对方推出相似策略,如何证明侵权?
A:关键在于证明“接触可能性”和“实质同一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以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即“接触可能性”和“实质同一性”。
一般而言,可通过岗位职责、代码访问日志、服务器权限记录等,证明前员工曾接触相关策略代码;而实质同一性的举证通常涉及较为专业的技术细节判断,可以通过委托具备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从“代码文字”与“策略逻辑”等方面进行比对。
A:有可能,若策略所使用信息与前公司资源深度绑定,即使包含个人技能,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区分“头脑知识”与“商业秘密”,而“头脑知识”的界定往往是一个棘手问题。“头脑知识”指员工在学习、工作中掌握的通用技能(如Python编程能力、对量化模型的理解、市场的分析等),公司无权限制其正当使用;但若策略开发高度依赖公司特有资源(如独家因子库、实盘数据、内部回测环境等),则即使策略由个人独立编写,仍可能被视为公司商业秘密。因此,界定职务成果并明确权利归属于公司,也是较为重要的防范策略侵权的手段。
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我们的策略,算侵权吗?
A:若对产品的公开数据进行反向工程,且过程合法,则不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解释》明确规定了,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但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若通过电子侵入、贿赂员工等非正当手段获取未公开的策略模型,再进行反向工程,则将构成侵权。
A:不是。金融行业的经济损失确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需结合量化业务特性进行综合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多种损失计算方式,但量化策略的损失常难以直接计量,法院会综合考量策略的研发成本、侵权形成的冲击成本、侵权导致的策略失效或收益下降、侵权人使用策略所获收益等因素,并参考鉴定报告或定损报告以认定损失金额。
可以,若能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可据此计算损失。
如某案中,原告提交的某研究中心金融定损报告显示,被告行为导致交易趋同,增加公司交易成本,并据此主张损失。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定损报告金额,但也体现出以增加的交易成本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具备合理性。
侵权人同时用自有技术和被侵权策略获利,损失按全部获利算吗?
A: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甚至还会涉及司法鉴定和司法审计。通常,如果被侵权策略是侵权产品获得收益的关键,主张按全部收益进行定损存在合理性;否则,可能还需考虑策略贡献度的问题。
A:除了民事索赔外,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常见的、有效的路径。只是要考虑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通常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难度比较大。
A: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要远大于竞业限制,因此,往往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来限制员工。甚至会发生一些诉讼,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进而打击竞争对手。基金经理及交易员作为量化策略的核心参与者,可通过以下环节进行风险防控和自我保护。(1)开发环节:记录策略研发日志,注明因子来源、所用数据资源、进行数据加密等;(2)使用环节:严格遵循权限管理,不越权访问、复制他人代码;发现异常访问及时上报;(3)离职环节:交接所有涉密设备,配合数据清查;不拷贝、带走任何核心策略文件及源代码;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及《竞业限制协议》时,仔细确认“保密范围”及“竞业要求”,避免后续因条款模糊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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