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前沿
风险准备金制度:私募管理人防范股东责任传导的五项安排
发布时间:2025-10-14    浏览量:

内容摘要:文章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资本显著不足”为切入点,讨论管理人资本投入、受托管理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提出通过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责任向股东及董监高传导风险的思路。在制度设计部分,文章依次讨论准备金的计提基础与余额安排、专户管理和低风险运用、责任保险、使用范围与内部审批,以及专门制度和信息披露,同时强调风险准备金并非用于覆盖正常市场投资损失。适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从持续经营、责任隔离和内部治理角度评估风险准备金安排;文中涉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应按其讨论性质理解。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股东甚至董监高可能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新公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把出资瑕疵中的一种情形“资本显著不足”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明确。我们可以先看规定原文。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过度控制公司、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投入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等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定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是否显著不足,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是否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相匹配;二是股东是否存在使公司过度举债、恶意举债等方式,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的恶意。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得出(1)资本显著不足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2)资本显著不足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是,投入与隐含风险不符,但如何认定隐含风险,缺少直接的规定;(3)资本显著不足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超过合理限度的增加债务,减少责任财产,导致资不抵债,但何为过度、恶意,缺少直接的规定;(4)公司因资本显著不足损害债权人利益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也就是全体股东,而非实际控制人,也不是控股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并不是新概念。作为有限责任的补强,资本显著不足规则进入法律适用环节至少已有近三十年历史。在规则层面,直接使用“资本显著不足”的规定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规定的表述是: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囿于《九民纪要》的性质,《九民纪要》并不能直接适用,《新公司法解释》与之不同,《新公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可以直接予以适用。而且,自《九民纪要》发布以来,有关资本显著不足的判例,司法机关基本做到了 “适用时要十分谨慎”,以此为依据判决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几乎都是因为股东存在明显的财产转移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对“资本显著不足”保持足够的警惕。


第一,裁判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大小问题的质疑由来已久——管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却是如此少的注册资本?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核心义务是受托管理义务,受托管理义务对资本金的投入以能够谨慎勤勉地履行受托管理为限,对资本金的要求是较小的,甚至,这只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力成本有关。所以,中基协才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但是,受托管理义务一旦转化成赔偿责任,按照现在主流但错误的裁判思路,管理规模瞬间转化成赔偿责任,那么,某种意义上,1000万的注册资本(甚至是实缴资本),是存在较大的与“隐含风险”不符的风险的。


第三,这个制度在学界本来就存在较大的质疑。而且,在更宏大的层面,我们要对任何的有限责任的扩大保持“敌对”态度。我们生活在一个债务的世界,而债务世界的缔造,无外乎债务的创造(比如,货币的发行),以及债务规则的制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身就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偶态。不仅如此,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看,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已经让交易对手方有了足够的预见能力,注册资本的多少已经不是衡量公司的重要指标,公司法对财产独立已经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则下,再以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当然事由,突破有限责任,既不合时宜,又违背法理。


第四,在私募基金领域,对于资产管理规模与运营资金的匹配,也逐渐地明确、清晰。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而2024 年 4 月 30日颁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则在第三十七条直接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资本显著不足”的风险,要关注规则变化,并积极构建风险准备金制度。


一方面,依赖于规则制定者制定特别规则,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的分级管理。就像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对管理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要求。但这涉及到中基协立法权限的问题。


另一方面,则是用风险准备金制度,迂回解决。公募基金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已经建立多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三十七条直接点题,要求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具体要求还需要由中基协另行规定。


如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一,应当明确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传导到股东以及董监高。


第二,风险准备金可以基于管理费收入进行提取。在缺乏私募行业统一细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公募基金等成熟市场的标准,通常建议按照管理费收入的5% 的幅度内比例按月或按季计提。同时,应设定一个余额下限,例如使风险准备金余额维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如1%)。达到此比例后,可动态调整计提节奏。


第三,风险准备金要进行合理利用。为确保安全性与流动性,风险准备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其投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高信用、高流动性的资产,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首要目标是保值而非增值,严禁用于高风险投资。当然,风险准备金也可以选择购买责任保险。


第四,规范资金的使用与支付流程。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限定用于弥补因管理人(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等情形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它不应成为覆盖正常市场投资损失的“备用金”。任何一笔风险准备金的动用,都应遵循预设的、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这通常需要经过合规、风控部门的核实,并由公司高级管理层乃至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确保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以备审计与核查。


第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专门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明确计提、支付、核算和报告的全流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定期(如在基金年报或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情况、余额、使用情况等信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之间分类。


本文作者:孙名琦 张天博 郑俊浩


主要作者介绍

孙名琦

SUN Mingqi

手机/微信:13774202659


张天博

ZHANG Tianbo

手机/微信:18959206364


郑俊浩

ZHENG Junhao

手机/微信:13357138682



世一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私募基金及其衍生领域的法律服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被投企业及其他参与主体,提供覆盖“管理人—基金—投资—退出”全周期的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及注销;私募基金设立、募集与备案;法律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及投后管理;基金运营合规、募集合规、信息披露、监管检查应对与风险处置;项目退出、基金延期、重组与清算;以及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相关争议,包括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纠纷、对赌回购、股东纠纷等。

我们注重将客户的商业诉求转化为系统、具体的执行方案,并通过模块化组合与标准化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PE红宝书”持续关注私募基金领域的规则变化、交易实践与争议问题,欢迎扫码关注。

相应人员
孙名琦
合伙人 | 律师
王东冉
合伙人 | 律师
雷宇
合伙人 | 律师
邱轼
合伙人 | 律师

在线客服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580669

在线客服
  • 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1701G
  • 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021-68580669
    联系邮箱:shiyi@shiyilawyers.com
Copyright © 2022- 世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