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私募从业人员并非当然不能买卖证券,关键在于如何识别和管控利益冲突。文章以九个实务问题讨论证券私募员工投资申报制度:量化管理人是否适用、是否有必要全面禁止、账户和持仓如何报告、事前申报与事后报备如何衔接、审查哪些交易风险,以及自营账户和合规人员如何纳入管理;并建议将制度罚则与员工劳动手册衔接,履行相应民主和公示程序。适合证券私募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及劳动用工管理。
最近在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内控制度升级相关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经常被证券类客户咨询关于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以下简称“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问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是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备内控制度之一,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中基协的自律规则并未对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大家的观点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就挑选一些最常被问到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供各位参考。
我们理解是没问题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及第52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10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2项“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换言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是可以买卖证券的,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规则层面从未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但是,为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就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对于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多参照适用《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的规定设置相关要求,内容一般需要包括纳入申报的投资品种、限制人员范围、申报内容、申报时间、投资禁止行为类型、审查程序、处分规定等。相较于主观策略,量化策略(特别是高频策略)往往依赖于数学模型和程序化的交易,人工很难复刻,所以很多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员工买卖证券的管理要求相对比较宽松。但是,这不意味着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此项规定,所有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设置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量化私募也不能例外。在制度设计上,是允许员工买卖证券,还是禁止员工买卖证券,还是选择两者之间的平衡,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禁止员工买卖证券的操作成本更低,允许员工买卖证券的管理成本相对比较高。当然,也可以根据员工的职务和工作内容设置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禁止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买卖证券,但对于后台员工予以豁免,即在同一个制度中体现不同的管理方式也是可行的。我们不建议采取一些非常禁绝性的措施,过于严苛的管控措施可能会吓退很多优秀人才,反而适得其反。所以,我们建议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寻求一种平衡,《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中规定的一些措施值得参考,例如:报告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新入职的基金从业人员在入职时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账户及持仓情况。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及时申报。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证券投资申报: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应当履行事前申报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证券投资申报予以审查。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在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定期报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并提供证券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我们在服务众多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中,审阅过很多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很多制度存在缺乏可执行性的问题,尤其体现在申报的时间点上。从规则层面看,可以参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事前申报要求,也就是说,先申报,再交易。我们理解,提前申报交易计划,经审查后才实施交易,能确保该买卖证券行为的实质合规,相较于事后补救,更为符合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从业人员接触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及投资决策的权限,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实行差异化管理,例如分为“可直接交易”“事前申报,未被反对即可交易”“事前申报,经审批同意方可交易”。出于审慎起见,我们建议采取“事先申报+事后报备”并行的机制,除规则层面要求的事先申报,在完成申报的证券投资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基金管理人报备投资完成情况,保证已完成的交易与事先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审查人在收到投资事前申报的内容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第一,是否存在投资禁止行为,例如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欺诈或市场操纵性交易等;第二,该申报的卖出或平仓交易是否符合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规定的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第三,是否构成该申报员工同标的品种的当日反向交易,防止员工进行投机交易;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报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补充信息。审查人在收到投资事后报备的内容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第一,员工的交易结果与事前申报的数据是否一致;第二,员工的交易结果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投资组合在前后相关期间内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处于强势地位时,要充分利用原则性规定和制度解释权;处于弱势地位时,务必要减少文义的模糊性,这是一个谈判要点。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考虑到市场的复杂性,在制定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涵盖所有的情况,因此在制度设计时需要用原则性规定来最大限度地锁定风险。在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中,最根本的原则性规定就是——员工买卖证券是否会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构成利益冲突,这个原则就是判断所有问题的核心标准。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是否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民主和公示程序?
员工违反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后果,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涉及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责任。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首先应当对涉事员工采取劳动人事层面的管理措施,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例如通报批评,降薪降职,甚至开除的措施。一旦涉及到劳动人事层面的问题,有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就会考虑到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是否需要经过相应的内部民主和公示程序,就像劳动手册、员工管理制度等劳动规章制度一样,否则可能会产生劳动争议。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形成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内控制度与员工劳动手册之间的勾稽关系。具言之,也就是将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内控制度以及相应的罚则作为员工劳动手册的组成部分,如此一来,员工劳动手册经过合法的民主和公示程序后,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内控制度以及相应的罚则也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但是,对于内控制度进行增删和修改的权限,建议原则上保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层面,同时,员工对于内控制度增删和修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保障员工提出意见及查阅的权利。总而言之,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形成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内控制度与员工劳动手册之间的勾稽关系,既要保证足够的灵活性,又要有效地将内控制度与劳动人事管理措施进行充分衔接并形成制度闭环,避免落入员工违反了内控制度但是却没有抓手进行管控、处罚的尴尬境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营证券账户是否要遵守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营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在实质上与员工个人买卖证券的风险是一样的,因此也应当按照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合规要求加以规制。第一,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在实务中的执行、审查和监督管理人员,往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人员。因此,是否允许合规风控人员买卖证券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比较合理的方案是,如普通的合规风控人员拟买卖证券,应当向合规风控负责人进行申报;如合规风控负责人拟买卖证券,应当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高管理层(例如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申报。第二,合规风控人员应当认识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营账户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股东的私人账户,如果不纳入管理并且出现任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后果时,合规风控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因此从自身职业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也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营账户加以规制,管理的方法也无需局限于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无论采取什么管理方法,核心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利益冲突行为。孙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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