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证监局向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了普查性质的自查通知,要求管理人围绕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机制、投资运作、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开展自查并填报自查表。目前,本轮自查填报已临近尾声。需要清醒认识到,自查只是监管的第一步——从通知口径看,此次自查实为后续现场检查的前置筛选,自查结果不佳或敷衍应付的管理人,很有可能被纳入下一步重点检查名单。
自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只是起点,整改到位才是终点。管理人切不可将“交表”视为万事大吉,相反,应抓住自查结束与现场检查之间的窗口期,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留痕归档——凡是自查中已经暴露却未整改的问题,都可能在后续检查中被直接坐实,甚至因“明知故犯”而加重责任。
为此,我们结合此次上海证监局自查表所列的44项自查事项,以及根据近年监管处罚案例和现场检查高频问题额外补充的20项自查要点(涵盖公开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新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基金财产安全、禁止性投资、常态化自查机制等领域),将64项内容按业务板块重新归类,并逐项给出简练、可落地的整改建议,供管理人对照执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监管检查的重中之重,也是私募管理人被处罚最为集中的领域。从代持排查到风险匹配,从冷静期执行到双录留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触发合规风险。
【自查要点】
1、员工出资额是否明显高于其日常收入及资产状况。
2、出资额高于10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其出资额是否与其收入及资产状况明显不匹配。
【整改建议】
1、建立员工及大额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台账,对出资额与收入、资产明显不匹配的,逐一补充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金来源底稿。
2、由相关员工、投资者出具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代持的书面承诺,并与适当性档案一并归档。
3、已发现代持、拼盘或外部违规募集迹象的,立即通过份额转让、赎回等方式清理,并留存清理凭证。
4、将出资匹配性核查前置为募集流程的固定环节,先审查、后签约,防止新增代持。
【自查要点】
3、对投资者中的未备案合伙企业,是否穿透核查投资者适当性。
4、是否留存穿透核查投资者的适当性材料。
【整改建议】
1、对存量未备案合伙企业投资者逐一穿透至最终投资者,核实合格投资者身份、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穿透后人数不超过法定上限,注意穿透最终投资者间接出资金额单个不低于100万元的间接性要求。
2、补齐股权结构图、工商档案、出资凭证等穿透底稿,确保每笔核查可追溯。
3、新增合伙企业投资者一律先穿透、后接纳,从源头杜绝不合格投资者借道进入。
4、特别注意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工商合伙壳,建议予以清理,如果暂时无法清理的,提前规划好被反馈后的应对回复方案;用于后续备案使用的工商壳不要发生资金进出,要确保财务清洁,如果有过资金往来的,建议清理,不再使用。
【自查要点】
45、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3、基金合同、宣传推介材料是否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字样。
【整改建议】
1、全面核查官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直播、短视频等渠道中的基金宣传内容,未面向特定对象的立即删除或转为合规可见范围。
2、严格执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未完成该程序的,一律不得推介任何产品。特别注意新客户微信接触时的操作方式,建议先完成适当性再发送产品信息。同步要定期进行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
3、删除基金合同、推介材料中“安全”“保本”“零风险”“预期收益率”等违规表述,业绩宣传应完整、不片面截取,不借托管人等机构名义背书。要特别注意微信沟通记录,建议予以自查确认有无问题。
4、存在历史合规问题的,对整改过程留痕存档,以备核查。
【自查要点】
46、是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说明评级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47、是否执行投资冷静期及冷静期满后回访确认程序。
48、是否对普通投资者落实录音录像(双录)等特别保护程序,并妥善保存适当性档案。
【整改建议】
1、逐只产品核查产品风险评级记录,关注是否取得投资者签署确认的适当性匹配结果告知书;风险不匹配的跨级申购,是否已签署跨级申购文件。特别注意,专业投资者也应当签署适当性匹配结果告知书,如果没有,建议补齐。
2、关注基金合同冷静期条款是否明确要求非销售人员回访,是否留存回访确认书、回访录音等材料。
3、普通投资者销售环节双录存档是否存在缺失情况。
4、适当性档案统一建档并保存不少于20年,固化每半年一次的适当性自查机制并形成书面报告。
【自查要点】
49、是否存在投资者代签协议、由他人代缴或管理人代收认购款项等情形。
39、是否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推荐、代销产品。
【整改建议】
1、重新审查代销协议,尤其是引流、返费类的咨询费协议,关注是否存在违规代销或变相代销的违规风险。
2、排查历史大于5万元的咨询服务费用支付,确认是否有与金额相匹配的交付成果文件。
管理人自身的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是监管关注的底层问题。股权代持、股东资金占用、无关业务收入占比过高等问题,往往意味着管理人治理薄弱甚至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自查要点】
5、股东出资额是否明显高于其收入及资产状况。
6、是否与他人口头或协议约定代持股权,按照他人意愿参与管理人重大事项决策及收益分配。
【整改建议】
1、未提供过出资能力证明的,协调全体股东补充提供与出资额相匹配的收入、资产证明及银行流水,形成股东出资来源存档底稿,可视情况在Ambers系统进行更新。
2、留存全体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代持的书面承诺。
3、已发现代持的,尽快还原真实持股结构并完成工商变更,同步更新协会登记信息。
【自查要点】
7、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是否较高。
8、主要债务人是否为公司股东。
【整改建议】
1、对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款项制定清收计划并尽快收回,防止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变相资金占用。历史上“假实缴”情况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尽快进行财务清理。
2、其他应收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偏高的(如超过30%的异常线),制定压降计划。
3、详细规划、设计基金管理人各类收入、支付的收付主体、收付方式、合同条款等要素,避免草草行事造成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自查要点】
31、是否参与代销金交所、伪金交所、持牌金融机构或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产品。
32、是否为第三方私募基金提供客户推荐服务并收取费用。
33、是否参与结构化发债并收取咨询费。
34、是否对外提供居间服务。
35、是否对外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并收取融资顾问费。
36、是否在办公场地开展算命、修订家谱等无关业务。
37、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高于20%。
38、是否存在大额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
【整改建议】
1、全面梳理对外业务合同与收入构成,排查实质代销、收费推荐客户、结构化发债、居间、融资顾问等冲突业务。
2、存量冲突业务制定退出、整改计划,并留存终止协议等整改凭证。
3、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20%的,逐项排查,留存合理性说明文件,确有违规风险的,制定压降计划存档。
4、对单笔5万元以上咨询费、顾问费支出逐笔核查真实服务内容。
管理人的治理结构和人员配置直接决定了其能否独立、专业地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让渡管理权、人员挂靠、内控制度虚设等问题,是现场检查中较容易出险的事项。
【自查要点】
9、公司员工在投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能否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10、实际负责投资决策的人员是否为基金经理。
11、对单一投资者单一标的基金,投资标的是否由单一投资者决定。
12、是否将基金账户名及密码交给非公司员工的第三方使用。
【整改建议】
1、投委会构成是一个敏感话题,通常情况下,底线是管理人票数应具备否决权。外部人员参与投委会的,需具备合理商务背景。
2、对单一投资者单一标的基金梳理尽职调查与投资决策文件,尤其是存档历史募集沟通记录,证明主动管理背景。
3、立即收回交由第三方或投资者使用的基金账户名及密码,重置权限并留存整改记录。
4、规范投资决策流程,投决会纪要、表决记录等工作痕迹完整留存,确保决策链条可还原。
【自查要点】
53、专职员工人数、高管及从业人员资质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整改建议】
1、专职员工不足5人的尽快补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资质不符的高管限期更换。
2、高管缺位、挂靠的立即整改,确保实际到岗履职并留存履职记录。
3、高管离职的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完成正式聘任及协会变更。
4、实际运作基金的基金经理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及时办理变更并向投资者披露。
5、核对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与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更新整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长期有效,不需要通过挂靠来保持资格,超过4年未录入从业系统,在录入时只需要补齐近两年学时即可,无需重新考试。
【自查要点】
54、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整改建议】
1、对照现行规则全面修订内控制度,剔除模板化、与实际业务脱节的条款。
2、对投资决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关键制度梳理执行落地要点,如各类台账、内部流转记录等。
3、关注制度落地的专人或落地责任部门,每年汇总评估制度有效性并形成内控制度评估报告。
【自查要点】
55、是否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及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整改建议】
1、建立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全流程制度,补齐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账户申报。
2、对从业人员历史证券交易开展专项核查,发现老鼠仓、利益冲突线索的及时处理并留痕。
3、组织签署廉洁从业承诺,建立异常交易内部报告与处理机制。
【自查要点】
56、经营场所是否独立、稳定,是否存在与股东、关联方混同办公情形。
【整改建议】
1、与股东、关联方混同办公的尽快搬迁或物理隔离,实现人员、场地实质独立。
2、共享办公等稳定性不足的场所,一定要更换为独立固定场所并同步办理协会信息变更。
3、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关注后续监管动向,实时考虑迁址方案。
4、归集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近三年租金、水电、物业等费用支付凭证,形成场所独立性证明档案。
【自查要点】
60、是否存在将投资管理职责让渡给外部机构或投资者的通道业务。
【整改建议】
1、按费率畸低、无实质管理材料、外部人员发出指令、账户外借等特征逐只排查产品,建立通道业务台账。
2、存在通道业务情形的产品,协商清算。
3、聘请投资顾问的,核查投顾资质与聘请程序合规性,并保留管理人作出最终投资决策的证据。
投资运作是私募基金管理的核心职能,也是监管检查的最重点领域。从明股实债的识别到关联交易的审批,从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到按合同运作的刚性约束,每一项都可能触发合规红线。
【自查要点】
17、基金向投资标的提供的借款、担保余额是否超过基金净资产20%,借款、担保期限是否超过1年,是否滚动延续,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
18、投资协议是否设置显著不合理的条件,导致有极大可能性触发回购条款,且回购价格按照本金加固定收益计算。
19、投资标的或其实控人是否向基金提供差额补足、回购等承诺,或者提供担保、抵押等增信措施,或者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20、投资协议是否约定固定期限强制退出,无论投资标的经营状况。
21、对赌协议是否要求无论投资标的经营业绩如何,均需按照固定收益回购或支付现金补偿。
22、可转债协议是否未约定转股条件,或者转股条件不科学合理、显著不具有可行性,是否属于变相借款。
【整改建议】
1、逐笔梳理基金对外借款、担保,超出基金实缴金额20%或期限超过1年的,到期收回、不再滚动延续。
2、全面审查投资协议的回购、对赌、可转债条款。
3、新增投资一律穿透识别交易实质,严禁以股权投资名义行借贷之实。
【自查要点】
23、是否存在信用债成交价向不利方向偏离10%以上。
24、是否存在个股大宗交易成交价向不利方向偏离5%以上。
【整改建议】
1、低流动性债券是“洗利润”的典型操作,不仅是重大违规事项,甚至涉及刑事问题。如存在历史问题,建议与投资者协商处理,及时清算基金,避免风险进一步发酵。
2、发现利益输送迹象的立即内部核查,必要时向投资者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
3、建立偏离阈值内交易的事前审核机制,异常成交须留存书面定价说明。
4、落实从业人员证券买卖申报与异常交易内部报告机制,切断利益输送链条。
【自查要点】
25、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主要投向采用协议成交或低流动性竞价资产,且交易对手方为关联方的)。
26、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7、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是否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未建立的,是否取得全体投资者或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同意。
28、是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整改建议】
1、建立或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认定范围、定价方法与审批程序。
2、存量关联交易逐笔补核合同授权与决策程序,缺失的尽快取得投资者书面追认。
3、按《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价格、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
4、梳理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隐藏的关联交易,还原披露并纳入统一审批。
【自查要点】
57、基金财产是否独立并依法托管,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或账户混同。
【整改建议】
1、应托管而未托管的基金尽快补办托管;约定不托管的,核查豁免依据是否充分。
2、全面核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托管账户流水,以管理人账户或关联方账户收付基金财产的立即归还并整改。
3、严格隔离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财产,杜绝账户混同。
4、关注历史基金当地财政补贴收入问题,如以管理人、GP账户收取,存在侵占基金利益风险。
【自查要点】
58、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比例限制运作。
59、是否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及不同投资者。
【整改建议】
1、逐只核对投资范围、策略、比例、杠杆与基金合同的一致性,超约定投资的立即纠正并按约定取得投资者同意或追认。
2、排查不同基金之间的交易分配与费率安排,确有不同的,商务背景文件留痕备查合理性。
3、清理同一基金内分设不同风险特征投资单元、对不同策略差异化收费等安排。
4、估值、净值调整须有充分依据并留痕,不得以此调节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5、补齐投资决策及交易记录,确保运作全过程可还原。
【自查要点】
61、基金财产是否投向借贷、类信贷资产等禁止性领域。
【整改建议】
1、对照《若干规定》第八条逐项排查,对存量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制定退出计划、到期清收。
2、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类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的,尽快处置退出。
3、清理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产品的存量持仓,不再新增。
【自查要点】
64、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及时办理,是否督促被投企业及时完成工商确权。
【整改建议】
1、排查存量投资者入伙、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的限期补办。
2、督促被投企业及时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确权,书面发函留痕并跟踪结果。
3、投资境外标的的,核查ODI程序合规性。
4、将工商确权纳入投后管理清单,定期跟踪管理,避免被认定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多层嵌套不仅涉及合规架构问题,更直接触及关联交易、重复收费、信息披露等多重监管红线。
【自查要点】
40、2023年9月后,是否存在经过两层以上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才投向底层标的的嵌套结构。
41、是否重复收取管理费,若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没有,是否取得投资者同意。
【整改建议】
1、2023年9月后备案基金嵌套超过两层的,制定层级压降方案并尽快整改。
2、符合政府出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条件的依规适用一层豁免并留存依据,母基金暂不得比照适用。
3、排查基金互投(尤其是同一管理人产品互投)的双重收费,未经合同约定或未披露的,征询投资者追认。
4、新增产品一律前置架构合规审查,杜绝新增超层嵌套。
【自查要点】
42、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存在多层嵌套结构)。
43、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是否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未建立的,是否取得全体投资者或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同意。
44、是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整改建议】
1、嵌套架构下的基金互投(如联接基金)按关联交易管理,纳入统一的识别、定价与审批流程。
2、补查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对嵌套安排的披露情况,未披露或后续新增的,单独向投资者补充披露。
3、按《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穿透披露底层资产情况。
信息披露新规已于2026年9月1日施行,此次自查恰逢新规落地,管理人应借整改之机全面对照新规要求,确保披露义务平稳衔接。
【自查要点】
50、是否按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与报送义务。
【整改建议】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已于2026年9月1日施行,应按新规及合同约定两者从严的内容、方式、频率履行披露义务。
2、合同约定相较新规更为严格的(比如股权类基金季度报告),仍应执行合同约定,可考虑启动合同修订工作。
3、嵌套投资穿透披露底层资产,关联交易披露金额、交易对手方、价格、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
4、建立披露事项清单与报送时限提醒机制,防止漏报、迟报。
【自查要点】
5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产品或合伙企业。
52、登记信息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信息与协会公示信息是否一致。
【整改建议】
1、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产品或合伙企业,建议通过变更GP、注销等方式整改。
2、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地址、股东、高管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协会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变更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3、定期核对工商登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立即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同步维护。
底层资产流动性与基金开放频率不匹配,是引发投资者纠纷和监管处罚的常见原因。
【自查要点】
29、净资产50%以上投向新三板的基金,开放频率是否高于季度。
30、净资产50%以上投向定增、协议转让的基金,限售期内基金是否保留开放期安排。
【整改建议】
1、 严格遵守《运作指引》,按指引要求对基金合同进行调整。
保本保收益承诺和违规经营是监管处罚的红线。
【自查要点】
14、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协议或其他抽屉协议约定差额补足义务。
15、管理人、第三方或劣后级投资者是否为优先级投资者差额补足。
16、是否按照固定收益率而非投资标的实际投资回报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整改建议】
1、全面收集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全部协议,识别并解除差额补足、回购等抽屉协议。
2、结构化基金中由管理人、第三方或劣后级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补差的安排,尽快协商终止或整改。
3、基金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并不会被认定为固定收益率,但建议核对历次收益分配的情况,对于明面浮动、实际固收的收益分配情况,从资金来源、计算依据与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核查是否足以形成合理性说明,确保按投资标的实际回报而非固定收益率分配,异常分配的补充说明并纠正。
档案保管和常态化自查是合规管理的最后一公里。没有完整的档案,自查结果无法证明;没有常态化的自查机制,合规就只是应付检查的临时动作。
【自查要点】
62、是否妥善保管基金业务活动各项资料。
【整改建议】
1、按投资决策、交易、适当性管理资料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信息披露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的标准,全面清点存量档案并补缺。
2、建立档案清单与电子备份机制,确保资料完整、可检索、可随时调阅。
3、将档案完整性纳入整改验收标准——现场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文件材料的,可能被另行追责。
【自查要点】
63、是否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与整改机制。
【整改建议】
1、将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与完成时限,逐项销号并留存整改证据。
2、固化每半年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查、每年一次全面合规自查的机制,形成书面报告归档。
3、如实填报、按期报送自查材料——虚假报送或整改不力的,可能被通报协会暂停备案、监管约谈或现场检查。
4、特别注意高管责任划断问题,处罚尺度上看,通常聚焦“直接责任高管”(可以理解为时任高管),但现任高管对持续违规、知情不报等情况依然可能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时,注意风险排查、解决和留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处罚升级趋势明显:近四成证监局案例被记入诚信档案,中基协暂停受理产品备案措施增多(以暂停6个月、12个月居多),且普遍对管理人与实控人、高管实行“双罚”。在此背景下,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消极拖延,无异于把处罚风险直接留到现场检查环节;抓紧整改、主动纠正,才是管理人最有效的自我保护。
此次各地证监局发起的普查自查,表面上是填写一张表格,实质上是对管理人合规管理能力的全面体检。如今“体检”已近结束,接下来最关键的是“治病”——填报敷衍、问题悬而未决的管理人,恰恰是后续现场检查的重点目标。
我们建议管理人立即按以下步骤推进整改:第一,汇总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与完成时限;第二,区分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与需协商清理的事项,分类推进、逐项销号;第三,整改过程全程留痕,整改证据与自查底稿一并归档,形成完整证据链;第四,将整改成果固化为常态化合规机制,防止问题反复。
自查的终点不是交表,而是整改到位——唯有如此,管理人在下一次现场检查或投资者纠纷中,才能拿出完整、可信、经得起检验的合规证据。
孙名琦
SUN Mi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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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冉
WANG Dong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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