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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六个月”行权口径统一了吗?九起案例的分歧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5-08-26    浏览量:

内容摘要:文章以法答网关于未约定回购期间时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的答疑为背景,检索其发布后的9起公开典型案例,其中4起按超过6个月处理并驳回回购请求,5起仍支持投资方,显示裁判口径尚未统一。文章归纳不适用六个月口径的常见理由,包括交易及权利触发时间、答疑文义保留的个案空间和既有商业预期,并据此提出新项目明确行权期限、历史项目尽快通知及必要时启动争议程序、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等建议。适合基金管理人、投资方及回购义务人评估存量项目风险并安排诉与非诉相结合的处置方案。


2024年0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了第九批法答网精选问答,其中,关于“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的答疑意见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至今,第九批法答网精选问答发布行将满一年。我们回到裁判案例本身,探究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普遍遵循了“6个月回购权行权期限”的裁判口径,以及在说理部分对此问题的阐述逻辑。


为此,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数据库进行了全面筛查,选取了判决时间在第九批法答网精选问答发布(即2024年08月29日)之后,且当事人均没有具体约定行权期间的公开、典型案例,检索到有效案例共计9个,其中4个案例遵循了上述法答网的答疑意见;而剩下的5个案例并未因超过6个月行权而驳回投资方的回购请求。


01

因超过6个月行权,驳回回购请求的案例

在说理部分,上述案例基本参照了法答网的观点,将是否在6个月之内行权作为回购权是否消灭的裁判尺度。


02

即使超过6个月行权,仍支持回购请求的案例

在说理部分,上述案例并未直接按照6个月的期限处理。不适用的理由,常见的情形包括:


(一)法答网答疑意见不具有溯及力。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不予修改;如案涉交易合同签署、回购条件的成就均发生在法答网答疑意见公布之前,也不得直接认定超过6个月行权的回购权消灭。


(二)法答网答疑意见的文义保留了个案具体认定的空间。“为宜”的用词体现其仅作为倡导性推荐,而非一刀切要求,允许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充分保护各方在签约、履约时的商业预期。对于法答网答疑意见公布前所涉交易回购权性质及行使期间的认定,亦应当考虑管辖区域在意见公布前的普遍司法实践,维护商业的稳定,使其符合各方在签约、履约时的商业预期。


03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检索结果可知,法答网答疑意见并未能实现统一裁判口径的效果,且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投资方与回购义务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无论是从维护在管私募基金投资权益的角度而言,还是从避免自身被追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角度而言,在基金投资项目回购权行权的问题上应注意:


(一)对于新项目投资,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回购权的行权期限,这个期限的设置不宜太短(需留足内部决策时间),也不宜太长(避免被投企业的股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我们建议设置为1年左右比较妥当。之所以建议1年,是因为:一方面,投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原则上都是短期时效主义;另一方面,对于回购权的性质分析,目前学理还未统一,在可以自行约定的情况下,建议按照除斥期间的逻辑来约定,更加保险。


(二)对于暂未触发回购或刚触发回购的历史项目,应注意不要超期行权,如果有约定,严格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严格按照6个月的期限;如果过往的约定超过合理期限,比如,超过3年,那么,我们也建议不要超过3年。对于回购事件触发时间发生在第九批法答网精选问答发布之后的案件,答疑意见则会作为具有重大参考意义的规则,很可能将被广泛采纳执行。


(三)对于触发回购已经超过6个月但仍未行权的历史项目,建议立即发送行权通知,并争取重新签署回购条款。如果商务层面无法促使回购义务人让步并重新签署协议,则应立即提起诉讼/仲裁程序,并全面搜集、梳理对投资方有利的证据,避免严格适用6个月行权期限的裁判口径。


(四)为实现内部尽职免责,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披程序。如基金投资决策权限为基金管理人单方享有的,除非有强合理理由,原则上应立即行权并提起诉讼/仲裁程序,避免后续基金管理人被认定为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继而应就基金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多家投资方都持有回购权条款,任何一方的行权都会触发多方的权利行使,而被投项目又会扮演“执剑人”角色,在这个问题上反过来威胁投资方,而投资方也无法判断对方的实控人究竟是罗辑、维德还是程心。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投资方还是要合理区分发出回购通知与提起支付回购款诉讼/仲裁之间的关系,既完成权利行使,也能够保持足够的稳定状态和观察期来判断项目的后续走势。


综上,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现如今面临的回购纠纷愈发呈现出诉与非诉相结合,还需兼顾内部合规免责的复杂境况,更需要审慎、全面地进行分析和处理。并且,这对于律师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不但要熟悉股权纠纷的司法实践,还要熟悉基金合规工作,特别是国资基金的合规、内审相关工作。


如有具体问题,也欢迎交流讨论。


本文作者:孙名琦 郑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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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名琦

SUN Mi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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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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