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很多场景下,存在着以项目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为基金退出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性保障的现实需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质押给私募基金的上市股票市值超过100亿元。但由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冻结以及处置,涉及到民事诉讼、上市公司监管、基金合规、证券账户业务操作等跨多个领域的实务问题,此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风险分析通常千头万绪,一时难以入手,因此我们通过本文对此类项目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总体上分为办理质押登记与非质押监管两大类方向。
关于办理质押登记,需要澄清一点,实务中此类质押登记通常被称为“场外质押”,不过这里的“场内”与“场外”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通过券商通道严格按照特定业务规程(如股票质押式回购)操作。但“场外质押”也是需要在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切不可将“场外质押”误解为无需在中证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如不按照规定手续办理质押登记,仅签署《质押合同》,无法充分实现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
因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票出质情况会在公告中披露,实务中很多大股东出于财务规划、交易保密性、舆情管理等方面的考虑,不愿将股票直接出质。此时,双方便需要协商替代性的解决方案,例如证券账户监管、资金账户监管、特定情形触发后的账户管理权限移交机制以及股票让与担保等多样化的增信方式。
质押担保通常与债权投资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而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私募基金,除少数豁免情形外,不得从事非标类的债权投资。因此,实务中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担心,如果将私募基金登记为股票的质权人,可能引起基金业协会的关注,认定涉嫌违规从事债权投资业务。
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登记为质权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任何违规情形,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证券投资,只要交易过程各相关方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都可能产生私募基金对项目方的债权,例如主张回购款、主张解除合同后的返还投资款、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款等。各方在交易结构设计过程中,为担保项目方上述或有债务的履行,以上市股票作为质押标的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违反合规要求。
因上市股票可能存在较大幅度的价格波动,私募基金实际对项目方股票进行处置变现的及时性十分重要,为了避免私募基金陷入较为漫长的诉讼程序,一些基金管理人提出办理主债权文书以及所附股票质押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设想。但是,此项规划实际落地的难度较大。
通常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其一,债权人为金融机构;其二,主债权协议为典型合同(通常需为常规贷款合同,如主债权为股权回购之债等非典型债权,公证机关通常不予办理),而这两项条件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均较难满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于增信股票的掌控力,提高风险事件出现时的处置变现效率,私募基金作为投资方会提出在交易实施时,直接将增信股票过户至各方指定的股票账户,如果最终项目存在应履行未履行债务的,私募基金直接将增信股票进行处置受偿;如果交易正常履约的,未来再将增信股票归还给原股东。
以上交易方案总体上具有一定可行性,但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综合考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让与担保所对应的股票过户交易是否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规风险;2)让与担保所约定的最终处置机制的合同条款有效性;3)未来股票权属还原的税损风险。
具体分为即时披露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两大类。
即时披露主要包括下述情形:1)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质押事项;2)任一股东质押股份达公司总股本5%以上;3)因项目涉及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投资需要公告,进而连带披露增信安排的。即时披露的公告信息需要列明质权人。
定期报告中会载明前十大股东的股票受限(含质押)情况,但不会列明具体的质权人信息。
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质押合同》原件、质押人以及质权人的身份文件、《质押合同》之上签名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质押手续的办理由授权经办人(可以授权同一个经办人)在中证登窗口现场办理,通常下个交易日即可取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此外,如果质押人为国有企业,还需要提交本次质押安排已经过内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中存在两项与借贷类债权高度关联的信息,分别为“年化融资利率”与“融资期限”。而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所涉及的股票质押业务,通常不存在直接的借贷类主债权。实操中的处理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存在股权回购安排的情况下,于“年化融资利率”与“融资期限”处分别填入股权回购时的预计的年化溢价收益率以及最晚回购期限;另一类是直接在“业务类型”一栏勾选“非融资类质押”,进而不再填写“年化融资利率”与“融资期限”,最终公示显示的质押到期日为“质权人解除质押为止”。
此外,我们也收到过很多有关质押期限届满后无法续期的咨询问题。具体而言,私募基金前期办理质押业务时填报了“融资期限”(进而会成为《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所载的质押期限),后续质押期限届满质押人不配合展期。我们理解,即使《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所载的质押期限届满,也不意味着质权人的担保权利灭失,关于质权的存续与否仍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或质权实现后方才消灭。
“场外质押”模式下无法做到在无需经过质押人任何配合操作的情况下,按照预设的补仓线实时进行补仓。虽然质权人可以提出通过双方预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在行权条件成就后不经质押人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办理股票补充质押的方案,但如果质押人变更了营业执照证载信息致使此前预用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废或拟用于补仓的质押股票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仍可能导致实际操作补仓时无法办理成功。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权人的行权路径,总体类型划分及各路径所需的前提条件如下表:
保全股票需要向法院提交载明证券账户完整信息的财产线索,保全申请人如果掌握了被申请人的部分账户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赴中证登查询账户完整信息。但是,如果保全申请人完全不了解有关被申请人股票账户的任何情况,无法泛泛地向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有无持有股票资产。
在具体冻结办理时,保全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可售冻结(中证登协助办理)以及可售冻结(开户券商协助办理)两种方式,可售冻结的主要好处在于,可以为被申请人创造通过减持被保全的证券账户内的股票来清偿债务的操作空间。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的证券账户类型为两融账户,则会更为复杂,可能会出现证券账户内的股票权属暂归开户券商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先保全该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后续再就股票卖出款清偿券商债务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受偿。
首先是拍卖的前期准备,具体包括法院受理拍卖申请、选定拍辅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起拍价以及发布拍卖公告等,总体历时在2-6个月左右,其中不确定性最高的是排队摇号选择拍辅机构所需经历的时长。
正式拍卖最多可进行三次,非限售流通股通常一次拍卖即可处置完成,但限售流通股因其实际价值的不确定性,可能历经多次拍卖。一拍如果流拍,法院可于流拍后1-2周发布第二次竞拍公告,原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拍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一拍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成交后,自拍卖成交至拍卖所得价款划转至质权人账户,通常需要1-2个月。第二次拍卖如果仍流拍,且质权人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抵债的,法院一般将在3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如第三次拍卖仍流拍,法院一般将拍卖股票按照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交质权人抵债。
孙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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