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在存续期内,如果LP因为涉刑而失联,会给基金运作带来非常大的挑战。一些基金管理人已经碰到这种情况。
这应该是GP及其他LP最先想到的问题,LP的钱是犯罪所得吗?执法机关会不会来冻结基金账户?会不会追缴基金财产?
先说结论,LP个体涉刑,原则上不影响基金作为独立主体的财产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结合私募基金本质上的信托法律关系来看,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LP的债务(包括因犯罪产生的退赔、罚金责任),原则上不能直接及于基金财产。
但是,实务中最为紧要的是,如果LP的投资款本身就是犯罪所得,那么这部分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可能被追缴。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也意味着,如果LP用犯罪所得向私募基金进行出资,那么该LP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犯罪所得投资形成的权益”,可以被追缴;当然,基金的其他财产不受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也不受影响。
实务中,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通常还是采取执行LP财产份额的方式,或向合伙企业、GP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划扣该LP的份额或收益,而非直接冻结基金账户。
对于GP而言,在获知LP涉刑后,除了关注司法机关可能的联络和调查,也需要提前梳理好几项工作。
第一,自查LP的认购程序。
如果LP涉刑,GP应首先自查梳理LP此前签署和提供的认购材料,包括合格投资者证明、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及资金来源承诺、募集推介时的沟通背景材料以及签署的一系列正式基金交易文件等,审查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合规漏洞。
第二,梳理资金流向及基金投资的完整证据链。
系统性地梳理基金的资金流链条,包括从涉事LP打款到募集户、募集转托管、托管转项目公司等完整环节,同时,梳理好基金对底层项目的投资协议、被投企业收款凭证、确权证明等,以此说明基金的真实合法性质,与涉事LP的违法犯罪活动毫无牵连。
第三,积极配合调查和追缴工作。
如果经侦或法院来调查、沟通,GP当然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涉事LP的所涉资金谨慎处理,不要擅自采取动作。
LP失联后,GP面临的第一个实操难题是,合伙人会议怎么开、重大事项怎么表决、工商变更怎么办?
LP失联并不属于法定退伙情形(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因此,从法律上讲,涉事LP仍然是基金的合伙人,并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如果要做工商变更,也依然需要涉事LP的配合程序。
但问题在于,该怎么配合?
对于表决的问题,建议通过授权委托书进行一次性解决。LP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指定人士(如近亲属、律师)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基金相关表决文件,法律上并不禁止。但实操中,这一操作能否完成,有不确定性。
此外,作为预防性的措施,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设置表决权委托或丧失情形,如有限合伙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丧失表决权,由普通合伙人代为行使或从表决权基数中剔除。
除了表决问题,工商变更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各地区工商局的办理要求比较多样化,有些只审核签署文件,有些要求通过APP进行主体检测授权、甚至是要求全体合伙人亲自到场临柜核验身份证并签署变更文件。关于这一点,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在已经收监的情况下,部分监狱设有驻监公证处,可以办理委托公证,继而推进工商程序。
LP入狱后,还有一个常见的情况是,配偶或子女找到GP,说家里出了这个事,想把份额拿回去,转到自己名下。
面对这种请求,GP往往左右为难,答应的话,怕不合规,程序也不好办,不答应,又伤害PR关系。这里面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是两个:
第一,“把份额拿回去”是打算采用什么形式?
可能的情形包括,1)要求指定新的分配账户,将后续分红、退出款直接打到家人账户;2)真实的份额转让,并通过工商变更让家人成为新的合伙人;3)要求退伙结算,拿回投资款本金收益。
不同的形式,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1)改定分配账户
这种操作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份额代持,协会自律规则也要求投资款项原路径退回,只能转回投资者名下自有账户。通过改定分配账户,可能被认定为收益权转让、委托代持等情形,存在违规风险。特别是如果已经有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这么做也涉嫌违法。有时,相关法律文书中不会写清是否可以分红,这个时候,也要谨慎处理,建议分配前和相关执法部门提前沟通。
2)份额转让
LP入狱并不禁止份额转让。不过,需要注意受让方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避免埋下合规风险和诉讼漏洞。其次,除了工商变更比较困难外,还要注意份额转让对价的问题。私募基金LP份额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真实对价,并且原则上要求通过募集监督账户进行流转;但这种情况下,家人通常希望无偿受让,这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合规问题需要GP谨慎考虑。
3)要求退伙结算
这一方案不能接受。股权类基金应封闭式运作,禁止赎回,因个别LP要求退伙进行部分项目出售和定向分配,存在很强的合规风险。不过,正常进入清算程序,则没有问题。
第二,最重要的问题是,原LP出狱后会不会不认账?
这是GP最应当确认和谨慎处理的问题。如果配合家人办理了份额转让或指定了收款账户,几年后LP出狱了,不认账,就极有可能引发GP的诉讼风险。
因此,确认原LP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完整留痕至关重要,为此,如拟对份额或收益账户进行一些处理,务必通过原LP的近亲属代原LP委托律师,由律师通过会见流程确认原LP的意思表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份额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如果监狱允许,最好办理公证委托。
此外,如果采用份额转让方式,要明确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果家人支付对价,要保留转账凭证,如果原LP“无偿”或“低价”转让,也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或设置较长的支付期限。当然,无论何种处理方式,都需要明确GP的责任豁免条款。
LP入狱期间,基金产生收益或项目退出,款项该怎么分配?这是GP必须面对的实操问题。
首先,大前提是,如果收到了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文书,毫无疑问,按照通知要求来执行。
如果司法机关并无要求,LP的刑事问题与基金出资无涉,也没有与LP达成新的约定和处理方式,那么,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继续正常向其账户进行分配。
孙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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