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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回购税费由谁承担:可主张税目、计算方式与裁判分歧
发布时间:2026-03-10    浏览量:

内容摘要:回购协议约定相关税费由回购义务人承担,并不意味着所有税目都能在纠纷中直接获得支持。本文分别分析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的可主张性:股权回购通常涉及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明股实债投资在增值税处理上需要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的所得税则因纳税主体、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个体化等因素存在不同限制。文章提供印花税及明股实债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计算思路,并比较裁判机构直接按约支持与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两种路径,适合投资机构及负责回购条款和争议解决的人员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个被普遍忽略的问题。


“因回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回购义务人承担”是股权回购安排中的常见约定。但是,在回购纠纷爆发后,是否能够主张?可以主张哪些?金额又该如何计算?相关诉请能否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些问题的答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我们结合近年来处理的大量对赌回购纠纷案例,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二、可以主张的税目


01

印花税:可以主张


股权回购在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股权回购条款属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0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视交易性质而定


1、股权投资:无法主张


私募基金通过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差价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法》项下的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也无法在股权回购纠纷中进行主张。


特别地,如果回购标的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极少数地区认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进行征收。如遇该等特殊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确认。


2、明股实债投资:可以主张


明股实债投资在实质上属于借贷法律关系,私募基金因此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法》项下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03

所得税:无法主张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不同于个人股权转让时一次性的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进行统一缴纳。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公司型基金对回购义务人提起诉讼/仲裁时,股权变更手续往往并未办结,故无法确认收入的实现,也无法向回购义务人进行主张。


对于契约型基金以及合伙型基金而言,由于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而是在基金投资者层面产生所得税。此时,基金投资者所缴纳的所得税系因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非由回购所产生的税费。并且,相应所得税金额呈现出高度个体化的特点,无法锁定金额,因此也无法向回购义务人进行主张。


三、税费金额的计算


01

印花税的计算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股权转让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在股权回购纠纷中,私募基金可主张的印花税金额=股权回购价款 X 0.05%。


02

明股实债投资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较为复杂,并视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也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


1、增值税税率


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型基金而言,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


2、计算公式示例


在明股实债投资中,股权回购价款与投资本金之间的差价,应视为借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数。


如以增值税税率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为例,私募基金可主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金额=(股权回购价款﹣投资本金)/(1+6%)X 6.72%。


四、司法裁判观点


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对于回购税费的负担,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是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如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则裁判回购义务人直接按约承担私募基金因回购而产生的税费,典型案例如(2021)青民初2号。


第二种裁判思路则认为私募基金在提起回购诉讼/仲裁时,税费尚未实际产生,私募基金要求回购义务人承担税费并无事实依据,可待损失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笔者承办的部分诉讼案件即采纳了该裁判思路。


总体而言,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效力普遍得到认可。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仲裁机构更倾向于直接支持税费请求,而法院则因地域不同存在分歧——部分地区法院严格遵循意思自治;而部分地区法院则以损失未实际发生为由暂不支持,但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救济途径。


据此,在交易文件起草阶段,建议私募基金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回购税费承担条款,确保享有请求权基础;在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后,建议提前与代理律师做好沟通,结合管辖机构的裁判倾向,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和路径主张权利。


本文作者:孙名琦 郑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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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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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Ju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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