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章围绕“如何了解并检索政府投资基金规则”这一实务问题,按综合类、工商类、发改类、财政类及地方规定梳理制度来源,并提示中央规范中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通知和政策性文件具有不同功能。在规则检索之外,文章进一步提炼基金定义、组织形式、投向管理、登记备案、预算与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及退出管理七类议题,说明不同部门和文件分别解决的问题及其相互关系。文章不以单一条文解释为主,而是提供按主管事项寻找规则、结合基金所在地和资金属性交叉核对的研究路径,适合国资基金管理人、政府出资主体及需要开展合规论证的专业人员使用。
此前,我们在《请问,我们是不是政府投资基金?》一文中对如何界定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而近年来,随着《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1号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投向指导》”)、《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投向评价》”)及其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的发布,叠加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地方规则的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基金已逐渐形成横向与纵向的“1+N”规则体系,纵向“1+N”即以国家层面顶层设计为引领、地方层面个性化落实的规则体系;横向“1+N”则是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以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等纲领性文件为基础,多部门共建配套细则的规则体系。
本文主要从国办、财政、发改制度规范的视角,梳理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基金的规则体系,以供参考。
在国办1号文发布前,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规则体系主要分为财政部规则(“财政体系”)与发改委规则(“发改体系”),呈现多线并行各有侧重的态势。财政体系侧重于国资资金运用,发改体系则更关注产业发展。而国办1号文发布后,则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统一化的监管语境下,清晰界定了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委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的职责。
当前,对于政府投资基金而言,除仍适用财政体系和发改体系的存量监管,还应重点适用国办新体系下的统一化监管。国家层面政府投资基金规则已逐步落实“1+N”的制度安排,即1个主体规则+N个配套规则,包括:
在国办1号文发布前,各级地方政府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所引据的上位法通常是财政体系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办法”)或发改体系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废止,“发改办法”),以及更早期国办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办116号文”),整体规则体系较为庞杂,既包括统括性的基金管理办法,也包括已具体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在命名问题上也存在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不同称谓。
其中比较典型的省级规则包括:
部分省份并未在省级层面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规则,而直接由各地级市或区县制定本地的政府投资基金规则,另有部分省份与下属地级市协同出资,并由下属地级市实际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例如陕西省,通过“省市共建、市级实施”的方式,设立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由省市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各省级规则的主要内容框架较为相似,基本均涵盖:基金定位与分类、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设立审批、投资管理程序、退出与分配、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但在具体安排上存在因地制宜的差异,如重点支持领域、基金分类与结构、出资比例上限、返投比例要求、存续期限等。
而2025年以来,多地已根据国办1号文统一修订或发布新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其中省级规则主要包括:
国办1号文后,各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更新,主要围绕明确基金定位、严控新基金设立、存量基金管理、调整出资比例并降低返投政策等方面进行调整,如:
后续,尚未根据国办1号文修改相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或发布相应实施意见的地方,或将按照该等方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调整。
根据国办1号文的要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
当前各地除上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主体规则外,部分地方政府还针对性地出台了具体领域的配套政策,如四川省除《四川省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这一主体规则外,还发布了《四川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费计提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派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则;福建省除根据国办1号文发布主体基金管理办法外,也同步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
因此,在《投向指导》及《投向评价》已配套出台的情况下,后续各地方政府投资基金在相应细分领域内,或有一批系列新规将陆续落地,需关注各地的适用情况。
孙名琦
SUN Mingqi
手机/微信:13774202659
王东冉
WANG Dongran
手机/微信:15021702991
杨涵琦
YANG Hanqi
手机/微信:18702192001
世一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私募基金及其衍生领域的法律服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被投企业及其他参与主体,提供覆盖“管理人—基金—投资—退出”全周期的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及注销;私募基金设立、募集与备案;法律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及投后管理;基金运营合规、募集合规、信息披露、监管检查应对与风险处置;项目退出、基金延期、重组与清算;以及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相关争议,包括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纠纷、对赌回购、股东纠纷等。
我们注重将客户的商业诉求转化为系统、具体的执行方案,并通过模块化组合与标准化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PE红宝书”持续关注私募基金领域的规则变化、交易实践与争议问题,欢迎扫码关注。
